玉镯子碎了预示着什么(玉镯摔碎了预示什么)

见过不要脸的,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

梅姐说法

河南,郑州。大妈试戴贵重的玉手镯,在店家要取下时以手疼为由拒绝取下,称如果执意取下要为她的手负责,因为她的手比手镯金贵,在双方争执中店家表示直接把手镯敲碎,大妈却阻止称自己愿意花100元买下。事发当天,一位大妈在闲逛时路过一家玉器店,于是进店逛了起来。她在店里面左看右看,期间还时不时的拿起手镯端详。但是好像都不大满意,直到一排较昂贵的玉手镯出现在眼前,她驻足了很久,而在店家的介绍下,看上了一个10000多元的手镯。而这个手镯看上去比较小巧,大妈的手是比较胖的,当时店家告知大妈这手镯可能不大合适,可大妈说自己就喜欢这个,自己要试戴,要求店家帮她戴上。@梅姐说法店家卖玉器多年,他知道这手镯是可以戴进大妈的手,但很有可能会弄伤,但是也有些不会伤到,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,他明确告知大妈但是她执意要戴,没有办法只能跟大妈说如果伤到手大妈自行负责,得到同意后帮大妈戴上。带进去后,大妈并没有感觉不适。看了好一会儿,大妈觉得手镯戴在自己手上并不是很好看 ,于是要求店家取下。当时店家刚拿住手镯,大妈就开始喊疼,之后不管店家怎么说,大妈就是以手疼为由拒绝取下。无奈的店家只能找来民警帮忙,民警到来后,店家提出了一个方案。店家要求在取手镯前对手进行拍片检查,取下手镯再拍片,如果手确实因为取手镯的过程造成伤害,愿意负全部责任。而大妈不同意店家的方案,她表示怎样取手镯是店家的问题,而自己手确实是疼得厉害。同时表示自己的手常年保养,是比手镯还要金贵的,如果店家执意取手镯,到时候手受伤要按自己的要求做。店家一听也是无可奈何,期间已经提出多个方案,大妈哪个都不同意,就是不愿意取下手镯。此时店家也是失去了耐性,说要把手镯砸碎,问大妈是否还要自己承担手疼的责任。可大妈说,怎样取手镯是店家的事,自己的手在戴手镯的时候受伤了,店家肯定是要负责。在一旁的民警也是看不过去了,就当场问大妈想怎样解决。而大妈这时候好像达到了目的,突然显得有点兴奋,她说自己希望店家不要砸碎手镯,自己愿意花100元买下,而手的问题自己解决,不需要店家承担。从整件事情来看,大妈觉得自己手疼受到伤害是因为店家帮忙戴手镯造成的,就是想让店家负全部责任,那么大妈的要求是否合理呢?1.如果大妈的手确实如其所说,确实是因为戴手镯受到伤害,而店家作为侵权人确实是要承担责任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,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。大妈的手确实是因为戴手镯受到了伤害,其人身财产受到了伤害,店家侵犯了其民事权益,理应当负赔偿责任。2.但是大妈的手受伤并不是店家一方的错,在大妈要求店家帮忙戴手镯时,已经明确告知可能会对手造成伤害,但是大妈表示不用店家负责 执意要戴,她自己也是存在过错的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,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因此大妈的手受伤,当初也明确告知,而大妈也承诺自己负责,看上去应该大妈负全责。但作为店家已经预测到会出现事故,仍然放任事故发生,是有一定责任的,店家虽不需要负全部责任,但是也是要负次要责任的。3.大妈手镯刚戴进去时并没有说不适,但是摘手镯却说手很疼,而店家提出要拍片检查手时也不愿意,无论突出什么方案都不同意,当店家说砸手镯时表示愿意花100元买,并且表示不需要店家承担手疼的责任。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来看,大妈的种种行为让人觉得,其实她说手疼可能是故意装出来的,如果真是这样,她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。敲诈勒索罪是指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、威胁或要挟的方法,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,从而构成犯罪。《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、数额巨大、数额特别巨大。 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大妈试戴的手镯是比较贵重的,达到10000元,属于数额较大。同时在店家要求取下时,表示手疼厉害不愿意取下,并且表示如果取下,造成手二次伤害,到时候要求店家怎么做就怎么做,明显存在威胁意味,因此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。最后对于大妈提出手镯不取下愿意花100元买下,手受伤问题不用店家承担提议,店家虽心有不甘,但考虑这样的提议可以减少损失,自认倒霉同意大妈的提议。如果您是店家,大妈要求花100元买下10000多元的手镯,您会同意吗?#法律热点解读#

河南,郑州。大妈试戴贵重的玉手镯,在店家要取下时以手疼为由拒绝取下,称如果执意取下要为她的手负责,因为她的手比手镯金贵,在双方争执中店家表示直接把手镯敲碎,大妈却阻止称自己愿意花100元买下……

网友:这叫敲诈勒索,非法占有!明白人一看就是以占有为目的的试戴,店家己告诉她了价格和尺寸并不适合她,她还要戴。我认为她做为成年人,应该承认了物品的价格,既然店方已告知后果,她还一意孤行,就是愿意承担后果,戴上了不让取,就有非法占有的嫌疑,就有诈骗嫌疑,法律也不会支持!这种人不能惯着,应该有法律来评判!

也有网友认为,既然店家同意100元,只能说这个手镯价值最多不超过300元。

河南,郑州。大妈试戴贵重的玉手镯,在店家要取下时以手疼为由拒绝取下,称如果执意取下要为她的手负责,因为她的手比手镯金贵,在双方争执中店家表示直接把手镯敲碎,大妈却阻止称自己愿意花100元买下。

事发当天,一位大妈在闲逛时路过一家玉器店,于是进店逛了起来。她在店里面左看右看,期间还时不时的拿起手镯端详。

但是好像都不大满意,直到一排较昂贵的玉手镯出现在眼前,她驻足了很久,而在店家的介绍下,看上了一个10000多元的手镯。

而这个手镯看上去比较小巧,大妈的手是比较胖的,当时店家告知大妈这手镯可能不大合适,可大妈说自己就喜欢这个,自己要试戴,要求店家帮她戴上。

@梅姐说法

店家卖玉器多年,他知道这手镯是可以戴进大妈的手,但很有可能会弄伤,但是也有些不会伤到,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,他明确告知大妈但是她执意要戴,没有办法只能跟大妈说如果伤到手大妈自行负责,得到同意后帮大妈戴上。

带进去后,大妈并没有感觉不适。看了好一会儿,大妈觉得手镯戴在自己手上并不是很好看 ,于是要求店家取下。当时店家刚拿住手镯,大妈就开始喊疼,之后不管店家怎么说,大妈就是以手疼为由拒绝取下。

无奈的店家只能找来民警帮忙,民警到来后,店家提出了一个方案。店家要求在取手镯前对手进行拍片检查,取下手镯再拍片,如果手确实因为取手镯的过程造成伤害,愿意负全部责任。

而大妈不同意店家的方案,她表示怎样取手镯是店家的问题,而自己手确实是疼得厉害。同时表示自己的手常年保养,是比手镯还要金贵的,如果店家执意取手镯,到时候手受伤要按自己的要求做。

店家一听也是无可奈何,期间已经提出多个方案,大妈哪个都不同意,就是不愿意取下手镯。此时店家也是失去了耐性,说要把手镯砸碎,问大妈是否还要自己承担手疼的责任。

可大妈说,怎样取手镯是店家的事,自己的手在戴手镯的时候受伤了,店家肯定是要负责。

在一旁的民警也是看不过去了,就当场问大妈想怎样解决。而大妈这时候好像达到了目的,突然显得有点兴奋,她说自己希望店家不要砸碎手镯,自己愿意花100元买下,而手的问题自己解决,不需要店家承担。

从整件事情来看,大妈觉得自己手疼受到伤害是因为店家帮忙戴手镯造成的,就是想让店家负全部责任,那么大妈的要求是否合理呢?

1.如果大妈的手确实如其所说,确实是因为戴手镯受到伤害,而店家作为侵权人确实是要承担责任。

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,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。

大妈的手确实是因为戴手镯受到了伤害,其人身财产受到了伤害,店家侵犯了其民事权益,理应当负赔偿责任。

2.但是大妈的手受伤并不是店家一方的错,在大妈要求店家帮忙戴手镯时,已经明确告知可能会对手造成伤害,但是大妈表示不用店家负责 执意要戴,她自己也是存在过错的。

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,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
因此大妈的手受伤,当初也明确告知,而大妈也承诺自己负责,看上去应该大妈负全责。

但作为店家已经预测到会出现事故,仍然放任事故发生,是有一定责任的,店家虽不需要负全部责任,但是也是要负次要责任的。

3.大妈手镯刚戴进去时并没有说不适,但是摘手镯却说手很疼,而店家提出要拍片检查手时也不愿意,无论突出什么方案都不同意,当店家说砸手镯时表示愿意花100元买,并且表示不需要店家承担手疼的责任。

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来看,大妈的种种行为让人觉得,其实她说手疼可能是故意装出来的,如果真是这样,她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。

敲诈勒索罪是指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、威胁或要挟的方法,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,从而构成犯罪。

《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、数额巨大、数额特别巨大。  

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

大妈试戴的手镯是比较贵重的,达到10000元,属于数额较大。同时在店家要求取下时,表示手疼厉害不愿意取下,并且表示如果取下,造成手二次伤害,到时候要求店家怎么做就怎么做,明显存在威胁意味,因此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。

最后对于大妈提出手镯不取下愿意花100元买下,手受伤问题不用店家承担提议,店家虽心有不甘,但考虑这样的提议可以减少损失,自认倒霉同意大妈的提议。

如果您是店家,大妈要求花100元买下10000多元的手镯,您会同意吗?#法律热点解读#

在河南郑州。张女士去玉镯店试戴了一个一万多的玉镯,店家要摘下来的时候她以手疼为由拒绝摘下来,说如果她坚持要摘下来,就要对她的手负责,因为她的手比手镯贵。在双方的争执中,老板表示直接将手镯摔坏,但张女士说愿意花100元买。

此事当天,张女士在闲逛时路过一家玉器店,就进店里逛了逛。张女士在店里左顾右盼,时不时拿起手镯端详一番,一下这个好,一下那不好。但她似乎并不喜欢